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就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6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就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63号)

为使在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年龄在6周岁至14周岁,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并随父母来我市居住的有学习能力的非杭州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二、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应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已取得暂住证并至当年8月底前已在我市实际居住一年及以上,同时其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在我市交纳社会保险一年及以上的,可以在我市申请就学。

  三、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时,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家庭户籍本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二)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杭的有效暂住证和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
  (三)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
  (四)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五)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
  (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发的合法生育证明;
  (七)浙江省籍学生需提交《义务教育登记卡》。

  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就学,按下列办法办理手续:
  (一)申请人在规定报名时间内持上述材料到实际居住地所属教育服务区域的学校报名,如居住地学校接受有困难,由居住地学校受理登记后统一报居住地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二)居住地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进城务工人员的实际居住时间、在我市工作和交纳社会保险时间为依据,就近或相对就近安排其子女就学。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进入居住地学校或经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时,接受学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加收其他费用。

  五、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转学一般以学年为期限。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就学,应提前1个月向实际居住地学校提出申请,按照《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转学。接受学校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转入进行登记,并对其转出时的流向予以统计。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的原则,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校的正当权益。要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及实行奖惩、评优评先等方面与本市儿童少年享受同等待遇。要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帮助学生克服困难,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以公办学校为主,独立设置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为辅。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力接受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在进城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区域,要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也可挖掘教育潜力,盘活教育资源,利用闲置校舍,举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

  八、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加强管理与监督,定期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学校不得随意更改办学层次、扩大办学规模及每班班额。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举办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依法进行整治。对基本达到办学条件的学校,要及时予以审批;对尚未达到基本办学条件的学校,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的,在做好学生分流工作的前提下,依法予以取缔。

  九、各区、县(市)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杭政函〔2007〕245号)精神,建立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市财政每年继续安排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对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接受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公办学校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补助。

  十、建立进城务工人员学龄期子女的普查和登记制度。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暂住证的管理,建立进城务工人员学龄期子女登记制度,积极配合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了解相关数据,提供相关人员名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进城务工人员学龄期子女的实际情况,及时制订进城务工子女入学方案。要进一步健全义务教育证书制度,做好《义务教育登记卡》登记管理工作。《义务教育登记卡》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学校负责填写并加盖学校印章,按照《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作为省内学生入学的必备材料。

  十一、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是一项关系社会和谐,确保社会公平、稳定的系统工程。各级公安、劳动保障、工商管理、财政、物价、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支持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相关工作。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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