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有关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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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业: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现组织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职工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居民企业,按自愿和属地原则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参与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及相关要求,严禁弄虚作假。

 

 

二、申报流程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申报工作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中进行。申报流程示意如下:

 

(一)注册登记。企业在注册登记相关信息后,评价工作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并以邮件或短信形式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可补正后再次提交。

(二)自主评价。注册成功的企业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

(三)形式审查。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核通过的,系统将提交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未通过的,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

(四)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五)名单公示。省科技管理部门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价工作机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服务平台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六)入库公告。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公众可通过“评价公众系统”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公示有异议的,交由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七)年度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次年331日前有效,企业应按年度进行信息更新,在次年11日至331日期间,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主动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

 

三、申报条件和指标

其余具体情况请参考《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

http://www.innocom.gov.cn/kjb/tzgg/201710/8eeda620432942d89277928ba12a2b99.shtml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pdf


 

四、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优势:

1、可以获得政府5-8万财政补助;

2、将来有科技信用贷款优惠;

3、这是政府认定的荣誉,有利于企业对外宣传;

4、有助于后期政府荣誉和政府补助的申请;

5、可以获得税收减免,研发经费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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