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品牌发展战略,提高杭产品的知名度,增强其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企业自主品牌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6〕3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及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杭州名牌产品,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生产(经营)并经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产品。
(二)名牌产品认定以工业、农业、服务业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推动科技创新、推动节能减排为目的,重点对主导产业、传统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中的自主创新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高出口创汇产品以及农副名、特、优产品进行认定。
(三)工作原则:
1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企业自愿申请;
2坚持总量控制,好中择优;
3坚持以市场评价、用户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报条件
(一)工业产品。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产品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额居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优良,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市场评价好;
4.产品技术水平和质量达到国内、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
5.产品批量生产满3年,并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销售收入稳步增长。其中高新技术类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医药、服装类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其他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8000万元以上;
6.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和研发投入居本市同行业企业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7.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取得成效,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并不断提高;
8.企业建立完善的计量保证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并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要求。
(二)农业产品。
1.符合农业产业发展导向,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4.产品批量生产满3年,在本市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形成较大的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
5.企业生产技术先进,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产品标准或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健全,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其中,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质量保证体系认证;
6.产品形成一定的规模,经济效益好,种植类和养殖类农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500万元以上,加工类农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
7.企业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要求。
(三)服务业产品。
1.企业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2.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企业经营服务满3年,服务水平和经营规模居省内或市内同行业前列;
4.企业已建立完善的服务标准(规范),并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提供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服务质量稳定可靠,客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市场评价好;
5.客户投诉处理反馈机制健全,投诉处理及时到位;
6.企业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要求;具体评价细则由市名牌办另行制定。
(四)不属杭州名牌产品认定范围的产品。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不属杭州名牌产品认定范围。
1.企业注册地不在杭州市的;
2.使用国(境)外注册商标的;
3.近3年内被国家、省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认定为不合格,出口商品检验存在质量不合格的,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索赔事件的;
4.用户、消费者普遍反映存在质量问题的;
5.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
6.企业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申报和认定工作程序
(一)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由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统一组织实施。市名推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以下简称市名牌办),负责市名推委的日常工作。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所需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安排,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二)企业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杭州名牌产品申请表》,并经当地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当地质监局(分局)。
(三)区、县(市)质监局(分局)收到企业申请后,按名牌产品申报条件进行初审,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后于每年4月底前上报市名牌办。
(四)市名牌办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质量管理、标准化管理、技术进步、市场营销和行业协会(学会)等专业评审组,按照产品类别对申报企业的运行情况、申报产品监督抽查情况、产品性能指标、消费者投诉情况、用户(消费者)满意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
(五)市名牌办根据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提出建议名单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名推委认定。认定杭州名牌产品,市名推委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
(六)经认定的杭州名牌产品,由市名推委授予“杭州名牌产品”称号,颁发杭州名牌产品牌匾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四、鼓励和保护措施
(一)杭州名牌产品称号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在获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和广告宣传中使用标注年份的“杭州名牌产品”标志或字样。
(二)杭州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作为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重点保护对象。
(三)杭州名牌产品是推荐浙江名牌产品的基本条件,享受各级各部门对名牌产品的扶持政策,在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以及项目立项及资金、能源等方面享受优惠。
(四)支持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名牌效应。大力宣传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提高其知名度、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五、日常管理
(一)市名牌办负责杭州名牌产品的跟踪管理。
(二)杭州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申请复评。
(三)未获得杭州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对违规使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获得杭州名牌产品认定但产品质量不稳定、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或者其生产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或不接受杭州名牌产品跟踪管理的企业,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撤销其杭州名牌产品称号。
(五)对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报杭州名牌产品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获取杭州名牌产品称号的,撤销称号,收回牌匾和证书,在全市范围通报,并取消其3年杭州名牌产品参评资格。
(六)参与杭州名牌产品审查、认定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做到公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要自觉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其他
(一)除按本办法进行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外,全市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再进行类似的名牌产品认定、推荐、评比等活动。
(二)本办法由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