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打造“天堂硅谷”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市委[2006]11号)精神,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加强企业研发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对象
(一)企业研发机构是指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设立的独立或非独立的具有自主研究开发能力的技术创新组织载体。企业研发机构是杭州企业技术进步的主要依托力量,也是杭州自主创新载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本办法的实施对象是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经认定的以下7类企业研发机构:
1.企业技术中心。
2.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国家高技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
3.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4.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合作兴建的研发机构。
5.企业参与兴建(投资比例不低于30%)的国家级科研院所杭州分支机构。
6.企业与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跨国公司合作建立,设在企业的中央研究院等研发机构。
7.企业与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设在企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工业实验室、试验基地、中试基地等研发机构。
除第1、2类为企业内设的研发机构外,其余均为按《公司法》建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
二、认定评价
(三)在杭州市自主创新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企业研发机构按不同类型实行部门分工管理负责制。市科技局负责企业研发机构第2类(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国家高技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第5类(国家级科研院所杭州分支机构)的认定与评价等管理工作;市经委负责企业研发机构第1类(企业技术中心)、第4类(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合作新建的研发机构)、第6类(企业与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设在企业的中央研究院等研发机构)的认定与评价等管理工作;市经委与市科技局共同负责企业研发机构第7类(企业与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设在企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工业实验室、试验基地、中试基地等研发机构)的认定与评价等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负责企业研发机构第3类(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认定与评价管理工作。
(四)市经委、科技局、发改委根据各自现有的企业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的有关组建、认定和评价规定,制定统一的《杭州市企业研发机构认定与评价指标体系》(分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
(五)由市经委、科技局、发改委联合建设信息与资源共享的杭州市企业研发机构信息网络与监测系统。
(六)申请认定杭州企业研发机构的前提条件:
1.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3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研发机构建立运行1年以上。
2.企业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机制,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3%;研发机构专业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50%;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
3.企业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
4.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企业研发机构主任,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意识,重视技术进步,关心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发展。
5.企业具有较为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产品技术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其主导产品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6.企业研发机构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七)研发机构的认定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制。已建立研发机构且符合认定前提条件的企业,按照本办法明确的研发机构类型,向市发改委、经委或科技局提出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申请。
(八)市发改委、经委和科技局根据第(三)条工作分工,每年组织一次杭州市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工作。为保持与国家、省有关企业研发机构名称的衔接,经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分别授予企业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企业研发中心牌子。
(九)已经认定为国家、省级的各类研发机构如需享受杭州有关扶持政策,须到有关部门备案。
(十)市发改委、经委和科技局对已认定的杭州企业研发机构定期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奖励企业研发机构的主要依据。
(十一)企业研发机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择优推荐申报省、国家级研发机构;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取消企业研发机构称号。
三、扶持政策
(十二)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进行资助,对经评价为优秀的研发机构进行奖励。标准如下:
1.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企业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的项目资助。
2.对企业与国家级大院、大所、名校合资兴办的分支机构或企业中央研究院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资助。
3.对被评定为优秀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十三)以企业为主体,与国家级大院、大所、名校合资兴办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工业实验基地、试验基地,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允许增挂杭州市研究所(院)牌子。
(十四)市属科研院所改制为企业后组建的研发机构,允许使用原科研(院)所名称。
(十五)企业与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合作,单向引进或双向共建的企业研发机构的专门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科研用地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十六)企业收购海外科研机构、在境外设立研发平台,有突出贡献的,经综合评定,除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可根据其投资额给予不高于30%且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十七)跨国公司在杭设立的研发机构,积极参与杭州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并向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法人企业输出或转让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且有显著贡献的,经综合评定,给予跨国公司适当奖励。
(十八)企业研发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国内生产达不到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精度要求的仪器、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十九)对外资研发机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且限于不构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范畴的,根据规定可申请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
(二十)企业研发机构中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华侨专家的人员,其携运进境的图书资料、科研仪器、工具、样品、试剂等教学、科研物品,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十一)鼓励研发机构为社会提供公共科技服务,对取得明显成效的研发机构参照平台建设资助方案予以资助。
四、附则
(二十二)原有政策文件与此相抵触的,以此件为准。
(二十三)本办法由市发改委、经委、科技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